2024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招聘25人公告『第二批』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职防院)始建于1973年,现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北京市政府首批筹建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市财政差额拨款、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目前全市一家二级甲等职业病专科医院,2014年获批加挂“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牌子,经营事物的规模覆盖职业病预防、治疗、科研和应急救援等全部环节。
职防院作为北京市的二级甲等职业病专科医院,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海淀区新农合定点医院,编制床位276张。2014年、2015年,职防院先后被认定为和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2015年获批建设和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是目前全国一家获批建设职业病防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的机构。2020年11月获批成立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020年11月被认定为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同时承担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评价、检测工作和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市卫健委开展技术质量检查等工作任务。2020年12月获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北京市一家以职业卫生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职防院格外的重视职业卫生专业教学科研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先后成为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北理工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山西医科大学和广东药科大学的教学科研基地。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等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限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符合《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相关条件要求;
(五)留学回国人员应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非京籍人员须符合北京市引进留学人员条件;
(六)社会在职人员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档案未在工作单位存放的应在人才中介机构存放);
(七)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应聘;
岗位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如30岁及以下,为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自行下载填写《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公开招聘岗位报名表》(附件2),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将报名材料扫描件(jpg格式,大小500kb以内)上传至报名系统,并在线填写系统报名信息。
1.填写完整准确的报名表,右上角打印或粘贴2寸免冠彩色照片,在本人签名处手写签字;
3.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集体户口的需出示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户口本人页;
5.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表(需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6.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
7.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档案存放证明等)
扫描版文件要求为jpg格式,大小500kb以内,清晰、完整,应聘人员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招聘单位将根据招聘的条件,对应聘者材料来筛选与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采取笔试、专业能力测试、综合面试等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专业能力测试合格分数线分。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进入专业能力测试、综合面试人选,未达到1:3的岗位,按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确定。笔试、专业能力测试、综合面试分别按照20%、20%、60%的权重计入综合成绩。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笔试、专业能力测试、综合面试均合格者,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结果,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考察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手续。
(一)资格审核检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隐私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相应资格,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将依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并对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二)从资格审查到招聘工作结束,应聘人员应所留邮箱有效,所留手机号联系畅通,因邮箱、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应聘人员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三)应聘人员应依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开招聘各项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