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树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系统 《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等地方性法规进行批改
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举办第2次全员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改水土保持法令、河道办理法令的决议。
据了解,《陕西省水土保持法令》《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别离于2013年、2000年颁布实施,在依法加强和标准我省水土保持及河道办理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效果,但由于拟定较早,存在与上位法规则及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景象,对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批改十分必要。
依据《黄河维护法》关于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法令》第二十七条作了批改,删去了在水土流失严峻、生态软弱区域开展会形成水土流失的出产建造活动批阅的相关内容。
依据《黄河维护法》关于树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准则的规则,《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添加第六条,规则在我省树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系统,并清晰了各级河湖长的责任。
依据《黄河维护法》关于河道采砂办理的规则,对《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第二十三条作了批改,清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则禁采期,并向社会发布等内容。
依据《黄河维护法》关于河道维护的规则,对《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第三十条作了批改,规则制止在河道、湖泊办理范围内建造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阻碍河道行洪活动等内容。
依据《水土保持法》关于编制水土保持计划的规则,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批改,清晰了出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计划的要求,删去了水土保持计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的规则。
依据《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保持建造项目批阅的规则,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作了批改,删去了项目批阅前置条件的规则。
依据《河道办理法令》关于河道安全办理的规则,对《陕西省河道办理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批改,完善了损害河道安全的制止性行为和约束性行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