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做多元化的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有几率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完整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保障。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天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区文旅体育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贯彻落实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网络舆论情况的监测研判和交办反馈工作,实时报送舆情情况,指导涉舆单位共同做好网络舆论情况的应对处置。
区委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区委台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接待考察、争取援助等。
区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并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负责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配合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疏导任务,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交通管控。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级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指导协调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负责疫区水路的交通管制,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除家禽以外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区文旅体育局:协助做好全区旅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下,负责牵头组织并且开展一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调查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查指导各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察觉缺陷帮助整改。向辖区居民(村民)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促各社区(村)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理洗涤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有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区交警大队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建立全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的新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依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的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紧急状况可越级上报。
区人民政府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如果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区卫生健康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共同采取对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其他区、县(市)。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本市其他区、县(市)。
(4)1周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1)在本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本市其他区、县(市)。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含本区在内的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含本区在内的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经区人民政府评估后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真实的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作出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很重视,可依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外地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组织并且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牵头组织调查确认,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依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4.2.3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启动,在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人民政府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区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逐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做出详细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依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做总结评估,评估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发展改革、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区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区财政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通过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施和交通工具。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的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并且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加强完善应急预案。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