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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正确识别避免纠纷

发表时间: 2024-08-09 作者: 新闻中心

  员工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是否都属于工伤?是否只要与工作相关的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意外受伤,公司不存在过错,是否就不用承担工伤赔偿?

  认知观念偏差,无法正确的识别工伤,是产生劳动纠纷的主要的因素,下面给大家盘点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20种常见情形。

  (1)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标准工伤认定“三工”要素,即使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受伤, 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正式工作前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工作结束后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部门管理人员正常行使管理职责与员工产生争执被暴力伤害,但如果是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互相谩骂、相互殴打或者被记恨报复,将无法认定工伤。

  (4)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患职业病的;比如长期接触粉尘、化学物质以及一些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岗位,对身体造成的职业伤害从而引发相关疾病,具体参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5)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抽烟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标准。

  (6)职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企业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这属于对劳动者的偏向性保护,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7)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条件。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应当直接到医院进行救治,如果回家休息后再前往医院,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

  (9)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0)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此种情形建筑工地比较容易发生,一些临时搭建的设施、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

  (1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比如企业内突然发生的火灾、坍塌事故,员工救援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但如果过程中意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比如员工下班后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情形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问题造成死亡的;职工因公外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死亡只要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就应当认定为工亡。

  (15)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需要注意的是,领导指派职工去干私事,过程中职工受伤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

  (16)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外出期间视为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如果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17)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18)在上班时间,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情形属于上班时间突发疾病,但由于岗位特殊性,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仍可认定为工伤。

  (19)受企业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企业组织的体育比赛、团建活动、文艺晚会等,应当视为工作安排,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或者途中受到非本人交通事故,视同工伤。

  (20)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企业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经安监部门确认、卫生防疫部门验证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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