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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职业健康常识你必须要知道

发表时间: 2024-06-23 作者: 新闻中心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按时进行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最大的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上述资料主要由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别的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企业提供。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提供。劳动者对企业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联的资料。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相关的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检验判定的结论有异议,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检验判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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